[33] 执行债务人需有参与行政过程的能力,对自然人而言毋须具备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同样可成为执行债务人。
[3]转引自南都记者在《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一文中所引用的莫纪宏教授的评价。它可以有效避免因过于依赖沟通协商而可能造成的久拖不决甚至是拒不纠正的情况。
所以,现在的当务之急不是另起炉灶、破旧立新,而是立足于现有制度的完善和改造,充分挖掘和拓展备案审查的制度潜力以使其发挥合宪性审查的功效,并为以后此项工作的长足发展积累必要的经验和准备。一是提出审查建议,即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合宪性审查的直接意义在于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而由于宪法是党和人民根本意志的集中体现,全面系统地反映和确认了党和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所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法工委也制定了《对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进行反馈的工作办法》。[27]可以是普通公民,尤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士,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感而积极地通过合宪性审查渠道建言献策。
[4]中国宪法学界对违宪审查的理解和使用达到了高度多歧化的状态,相关用语达十余种之多,从而使其内涵与外延呈现出混乱不堪的局面。其本框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基于这些原因,我国有必要在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深耕细作,并将其与行政法治的整体建设衔接起来。
德国主流学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就是有权机关以行政性程序来强制公民或者其他特定法律主体履行公法义务的过程。②职务责任请求权,根据德国《基本法》第三十四条,公职人员若对第三人违反了职务义务,相应的责任原则上由国家或者相关组织承担,但其若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国家或者相应组织保留着追索权。德国的经验与做法或可对建立健全我国公法金钱债权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有所裨益。对于宽限期限能否补正因事前没有留以法定一周期限所造成的瑕疵,司法判例亦莫衷一是。
[50] 这不包含确认性行政行为(Feststellender Verwaltungsakt)和形成性行政行为(Gestaltender Verwaltungsakt)。[84] 如是,各类有关法律规定被整合在一起共同为公法金钱债权的行政强制执行提供了引导与约规,使其能得以顺利完成。
由此也可见,金钱债权作为独特的行政强制执行类型,有必要予以充分的法治供给及因应,并对之进行详尽的研究。[43] 责任债务人是基于公法规定而非私法上的原因对他人的给付义务承担责任的人,其并非对自身债务担责。[4] 一些州以一部统一的法典来建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一些则将相关规范分散在两部或者多部法律中,还有一些则会以州法为援用之指引出发点来援引联邦法律进行强制执行。其中,要求缴纳公共税费是指那些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的税率参数或者显见的课税收费对象的特征来征收税费的行为。
因此在理解德国公法金钱债权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范式与构成时,有必要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与特征先予梳理。这一方面反映出二元结构下不同公法义务的特性,即金钱债务作为一种债的特殊,另一方面又说明了双层理路下不同行政活动间的层次与区隔。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当合同标的不是先设性的法定义务而是根据双方平等协商所产生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不能自力执行。但其中的核心语义为高权,这一概念大体指涉两重法律意涵。
注释: [1] Vgl. David Hummel, in: Walter Hübschmann/Ernst Hepp/ Armin Spitaler (Hrsg.), Kommentar zur AO FGO, Vor §§ 249–346 AO Rn.1–17, 241.Lfg.2017, Verlag Dr.Otto Schmidt KG, Köln. [2] Bernd Stammberger, in: Hanns Engelhardt/Michael App/Arne Schlatmann, VwVG VwZG Kommentar, §1 Rn.1, 10.Aufl.2014, Verlag C.H. Beck, München. [3] Christian Waldhoff, Administrative Rechtsdurchsetzung zwischen Justiz und Verwaltung—Zur Entstehung des modernen 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rechts in den Preußischen Reformen unter Stein 1808, in: FS Hermann Nehlsen, S.332, 2008, Böhlau Verlag, Köln. [4] Vgl. Michael App, Die Struktur der 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e, DÖV 1991, 415. [5] Vgl. Adrian Pewestorf in: Adrian Pewestorf/Sebastian Söllner/Oliver Tölle, Polizei- und Ordnungsrecht Kommentar, Teil 2 Kap.1 Rn.10, 2.Aufl.2017, Car Heymanns Verlag, Köln. [6] Vgl. BVerwG NVwZ-RR 1995, 299. [7] Thomas Troidl, in: Engelhardt/App/Schlatmann, VwVG VwZG, Einführung Rn.2. [8] 参见李升、庄田园:德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与程序介绍,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例如所要执行之债虽然形式上由行政行为产生实质上缺少公法属性,但若债务人并未在救济期限内就此提出抗辩,则在强制执行阶段就不再采纳此抗辩理由。
历史上的法典运动与地域差异等因素导致了各州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不论从内容还是结构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52] 同时给付通知还要具备一定的催求性,以防止沦为单纯的对于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确认性行政行为。
在此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命令的机关对执行债务人予以催索,债务人可在此期限内自行履行债务。有关高权内涵的论述还将在后文中各有侧重地进行。摘要: 在二元结构与双层理路下,德国区分对公法金钱债权与作为、容忍及不作为这两类公法义务的强制执行,相应建构各有侧重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但在总体上由两个层次构成,由第一层次的行政强制执行基础的形成迈向第二层次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贯彻。国内有学者将Parteistreit译为政党争诉值得商榷,根据相关德文法学评注的解释,作者认为将Parteistreit译为平等争诉为宜。三、公法金钱债权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从双层理路看,执行行为是与产生被执行的公法义务的行政活动相独立的行政过程,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七条第一款及州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针对作为、容忍及不作为的强制执行都由做出基础行政行为的机关来承担。除此之外,由于行政强制执行亦是行政行为,故而也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补充规制,例如该法第四至八条、二十至二十一条、二十八条、三十一至三十二条、三十五至四十一条以及四十二至五十二条。
[26]命令机关在执行的时间、方式、何时中止、是否限缩自身请求权等问题上对执行机关进行指令。相应的强制执行制度的建构是对这种独特性的法治回应,税费法定与依法行政原则则在根本上决定了强制执行制度的面貌。
容忍债务人并不以自身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担责,其仅仅在管理属于他人的财产,因此当该他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时,作为管理人的容忍债务人就必须尽容忍义务。四、公法金钱债权的行政强制执行债务人 《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二条对哪些相对人可作为执行债务人(Vollstreckungsschuldner)进行了规定,《税法》第七十七、二百五十五、二百六十三至二百六十七条对该问题进行了补充。
一般认为,如果两个机关分属不同的公法法人,则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其二,高权性意味着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间的不平等关系,前者高于后者,并可以单边的行动调整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联邦财政法院认为其不具备补正效力,[63] 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高级行政法院则认为虽然提前开始了相关强制执行程序,但事后的宽限期限对提前具有补正效力,宽限期限届满后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然合法有效。更为重要的是,当建立一个高效而又谦卑的现代法治政府已成为社会共识,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则应是建立健全我国公法金钱债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最好价值诠释。[76] 具体以何种方式、何类措施执行需由执行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决定,除非命令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特别限制,因此也只有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而非命令机关的执行委托才会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七、结语 二元结构与双层理路下所构造的德国公法金钱债权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保障了有关税费法律的有效贯彻,使行政公信力得到保证,并以权利保障作为制度构建的另一主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了行政肆意。
公法金钱债权的行政强制执行本身是一种依靠国家强制力严重介入公民私权领域的行政行为,故而不论是《行政强制执行法》还是《行政程序法》都在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规制中考虑了这一特性,即侧重规制高权运作过程,对于运用高权的主体、相对人、前提条件、标的范围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债权执行的具体过程并未作出过多的细节规定。双层理路的出发点是加强对行政高权的法律控制,努力保持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谦抑,使整个执行过程更加有序与透明,并更加充分地保障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条第二款仅从消极排除的角度,说明了哪些公法金钱债权不作为该法的规范对象,并未对公法金钱之债作出正面的准确定义。[53] 另外,给付通知是一个要式行为,需得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作出,且通知中需载明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以及对法律救济渠道的提示等必要内容。
[5]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程序法》(VwVfG)作为联邦层面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回应了州层面行政程序法律的历史相近,并借助《行政法院法》(VwGO)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促导了各州趋同。通过行政行为或行政合同,行政机关的公法请求权就特定化为相对人的公法义务,如果这些公法义务不能被自愿履行,则行政机关可通过单边高权行为即行政强制执行来迫使相对人履行。
罚金,包括执行罚(Zwangsgeld)和罚款(Geldbusse)。高权性是行政行为等诸多行政活动的典型特征。[18] 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法》所指称的公法上的金钱债权主要有税费之债(Abgabenforderungen),其包括了税金(Steuern)、捐税(Beitraege)以及费用(Gebuehren)等,涵盖了各类税收及行政收费。此外,该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类金钱债权的执行排除适用该法的情形。
[51] 就给付通知而言,其内容必须确定具体,通知中应当载明征缴数额和原因,如果缺少数额内容,则该通知是无效的。[45] 因此,给付通知是对责任债务人予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必要前提。
[62] 此外,由于公法金钱债权中包含公共税费这一特殊标的,为了平衡《行政法院法》里救济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规定,故在实体法里特别规定了一定期间的届满作为执行开始的条件,从而实现法益的平衡。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可参照《税法》相关规定,《税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也规定财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但并不能据此径直得出州财税局是《行政强制执行法》意义上的联邦强制执行机关,因为他们至多只能一如《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州法辅助协作相关执行程序。
[17] 在其他情况下,得被在联邦层面行政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都以其公法性为必要。[25] 然而就公法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而言上述情形并非普遍,常出现前后机关部门的不同。
16:10驾车前往华美汽配城。
12:26离开华美汽配城前往东库街。
广大市民要继续增强防范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2例,其中境外输入21例,本土11例(江苏7例,其中苏州市6例、无锡市1例。
附:主要轨迹根据流行病学调查,2月14日至2月15日期间,该名无症状感染者每日活动轨迹较为简单,均为自驾至无锡师范附属小学城中校区上下班,涉及场所为工作单位和家庭居住地。
要求实习单位必须要经学校党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开,实习中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或者是重大风险,要按属地管理做好分类管控,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合作模式来探索一些实践性的教学改革。